七台河市泽泓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博栋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C32P86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A区四期18号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税稽罚(2024)11号
(一)增值税你单位在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采取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11,994,071.60元(含税),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所属期增值税1,379,813.5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96,586.95元。(三)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在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采取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11,994,071.60元(含税),陆续在2021年2月、5月、11月发出货物,上述收入你单位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提供采购业务合同、成本、费用的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完整的资料,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我局对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检查确认收入11,994,071.60元(含税),转换为不含税收入10,614,222.65元,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24,568.9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4.22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614.22元。
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743,507.39元。
743507.39元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