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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分路镇顺顺鑫鑫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艮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BU5351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分路镇郭桥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3〕157号
2023年3月14日,本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自制的“白砂糖”等食品进行抽检,其中“白砂糖”(标签标示:品名:白砂糖,净含量:350克±2克,质量等级:一级,产品标准号:GB/T31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42112700018,生产日期:2023-02-12,保质期:12个月,保存方法:放置阴凉干燥处,制造商:黄梅县分路镇顺顺鑫鑫食品厂,生产地址:黄梅县分路镇郭桥村4组,销售电话:0792-8562860),抽样基数为8袋,5袋用于检验,另外3袋用于备样,样品系检验机构自费购买。2023年4月14日,检验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的权利和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核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白砂糖”。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批次“白砂糖”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左右从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包(100斤/包),进价为296元/包。“白砂糖”运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当事人再用自己食品厂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后销售,刚分装8袋,因当事人的朋友急需要“白砂糖”,当事人就将剩余未分装的“白砂糖”按购进时的价格(296元/包)卖给了其朋友,故该“白砂糖”在其食品厂只分装了8袋,销价为每袋2.6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0.8元。2023年3月14日抽样当天,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将上述8袋“白砂糖”卖给了检验机构,销售款合计16元。当事人的工人在分包该批次“白砂糖”时,未严格按照分包生产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上述8袋“白砂糖”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等三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因当事人在分装时未进行称重,每包“白砂糖”都是以装满为标准,无法计算当事人分装的8袋“白砂糖”实际的白砂糖用量,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0罚款,上缴国库。
15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2
黄梅市监处罚〔2023〕98号
经查,2022年11月份,当事人委托广东潮州的莫绍孝印制了一箱(5000个)品名为“纯正红糖”的包装袋,印制费共计800元。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20包赤砂糖(100斤/包),购进价为每包330元,该批次糖运到食品厂后,当事人就用事先印制好的品名为“纯正红糖”的包装袋,将该批次的赤砂糖进行分包销售,截至2023年3月14日,共计分包了177包(350克±2克/包),销售价格为每包3元,货值金额531元,其中售出175包,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2包。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2包“顺园鑫纯正红糖”和4800个纯正红糖的包装袋,并处以10000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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