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文博冷鲜肉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雅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44U5JT3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东明路174号农资大厦附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09038号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所指的指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该案违法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等次。
结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样的违法情形,对“小经营店”经营者的处罚不应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处罚更重。该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相同违法情形减轻处罚的裁量。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对于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选择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注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98元。
18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