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华旺参茸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DTWXXX1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十三行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一层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32号
经查,宽城区华旺参茸行于2024年7月3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十三行一层16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
经确认,上述4支人参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确认为拼接人参:样品编号为1862-1865经检验存在须条有粘接或者拼接。
2024年5月1日,当事人去集安市清河镇从摆摊的参农处购入上述4盒板参,单盒内含1支人参,编号1862-1865的4支人参进货价均为120.00元/板,拟售价均为150.00元/板。货值金额为60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等材料,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今后规范经营。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宽城区华旺参茸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柜内陈列4盒板参,均涉嫌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送检,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鉴定确定送检样品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拼接人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宽城区华旺参茸行于2024年7月3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十三行一层16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经确认,上述4支人参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鉴定确认为拼接人参。2024年5月1日,当事人去集安市清河镇从摆摊的参农处购入上述4盒板参,单盒内含1支人参,编号1862-1865的4支人参进货价均为120.00元/板,拟售价均为150.00元/板。货值金额为60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等材料,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今后规范经营。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
针对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三)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截至目前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以2000.00元罚款较为适当。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4支人参。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6-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