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子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MA27G0W08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时代广场16幢61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09
(2022)苏1023民初2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
盐城华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
宝应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328号
现查明: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并领取有《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母公司盐城华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编号:HT20191209230827),签订了《“****”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230827-ED27]),2025年10月26日,盐城华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于2024年11月20日签订的《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编号:HT20241120230827),再次签订了《“****”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230827-ED37])。上述协议中约定由盐城华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期间负责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运营,并约定由其搜集和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保证合法经营。当事人作为盐城华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海门分公司,实际负责上述协议中的责任约定和经营。2026年3月初,本局在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商户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员工存在为商户提供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情况,发现线索后,本局线索提供给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平台内的四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监管系统无法查询到。因当事人部分员工正在接受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调查,2026年3月20日本局向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调取了当事人员工王棋文、高琳、沈柏寅、缪旭四人的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员工缪旭在职期间利用绘图软件伪造证件提供给其同事并帮助商户入驻其负责运营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共计帮助10家商户入驻该平台经营,另有4家未成功入驻平台。本局在检查过程中另发现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驻该平台使用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2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驻该平台使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名称信息不一致,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驻该平台使用了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驻该平台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监管系统无法查询到。经查,当事人未实质审查上述18家已成功入驻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材料。上述1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违法经营期间,扣除补贴消费者的支出后,当事人共计获得收益26668.357元,故违法所得为26668.357元。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为未取得许可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材料审查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668.357元;
2.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2
海市监处罚〔2024〕00130号
现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1年11月23日,是饿了么平台在海门地区的代理商。当事人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每年续签),其中包含的《城市合作商商户服务与责任清单》(适用全部合作区域)中关于“商户入驻”具体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向商户收集相关资质资料和信息,并负责审核商户入驻饿了么平台的相关资质,确保向饿了么提供的系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另外包含的《“饿了么”项目补充协议》关于“运营支持服务”中约定当事人负责合作区域内商户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和确保其存续和经营状况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平台在海门区的代理商,在为入驻饿了么平台的商户办理上线服务中主要是收集上线商户的经营资质等材料以及对商户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上述材料和核查情况上传至饿了么平台总部系统进行最后的审核。
当事人的业务经理(顾天伦)于2023年2月初擅自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海门陆水龙小吃店;经营者:陆水龙;经营场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源路338号)为1家餐饮单位(名称:海门市天恩快餐店;经营者:吴祥;经营场所: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8号楼B9室)办理了名称为“酸菜鱼家常炒菜”(ID:1138456205)的线上网店进行餐饮外卖经营,2023年7月3日,上述业务经理又将上述名称为“酸菜鱼家常炒菜”(ID:1138456205)的线上网店的经营资质变更为他人的《营业执照》(名称:海门区胡宇斌餐饮服务部;经营者:胡宇斌;经营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贵都之星2幢110室),而且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上述名称为“海门市天恩快餐店”的餐饮单位在当事人代理的饿了么平台上已经经营了1家名称为“家常菜馆(海门店)”的线上网店,上述名称为“酸菜鱼家常炒菜”(ID:1138456205)的线上网店是当事人的业务经理(顾天伦)为了完成业绩帮助其办理的分店。
当事人的业务经理(张帅勇)于2023年12月6日擅自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名称:海门区禾之鑫餐饮服务部;经营者:姚挺;经营场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海东路161号)为1家便利超市(名称:海门区王连枝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连枝;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新海路221号)办理了名称为“多多超市(新海路)”的线上网店进行食品销售。
另查明:至案发,名称为“酸菜鱼家常炒菜”(ID:113845625)的线上网店共计营业额为15215.05元;名称为“多多超市(新海路)”的线上网店共计营业额为7701.70元。经核实,当事人与名称为“酸菜鱼家常炒菜”(ID:113845625)的线上网店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抽佣率为23,与名称为“多多超市(新海路)”的线上网店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抽佣率为16,故当事人在上述2家网店共抽佣4731.73元。
罚款金额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31.7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