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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焙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军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CK3BRL7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大运南路2号之一2栋2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1013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涉案的“原味蛋糕”(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04月28日)是由广东优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涉案的“原味蛋糕”(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04月28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数量为5040个,销售数量为4980个,销售价是1元/个,生产成本是0.55元/个,违法所得为4980元。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蛋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80元;2.罚款2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980元。
25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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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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