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九潮茯苓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FLE135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九潮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3月29日注册登记,现在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九潮中心小学对面)使用自家房屋经营“茯苓制种、加工销售、百货、餐饮小吃、预包装食品销售”。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黎平县九潮茯苓加工厂开展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其中:爆香翅尖,5包,生产日期2025/05/29,保质期128天,只是到2025/10/02,超期3个月13天;木糖醇蛋糕,11包,生产日期20250801,保质期至20260110,超期4天。当事人未能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其销售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爆香翅尖5包×1元/包+木糖醇蛋糕11包×1元/包=16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商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张和店面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过期食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信息;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我局具有管辖权;
6.2026年1月2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B2026011401);
2.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