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甄美西域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BUPNJK8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104团北京北路1188号十二师创业大厦商务办公5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08月11日开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D栋21层JK室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有销售沙棘原浆产品;为增加营业额, 2023年6月19日委托陈峻洁在小红书上宣传发布了沙棘原浆兑水后“低脂低卡”,实际产品未达到低卡的标准,与产品事实不符、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文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为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3年8月20日给陈峻洁支付了发布这篇文章的广告宣传费200元。同时,于2025年2月16日委托李小燕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发布了文章《雨水至,养生时,甄美西域伴您健康同行》用于宣传驼乳粉,文章中引用了“驼乳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及免疫球蛋白,营养丰富且易于消化吸收,能够为脾胃虚弱者提供充足的营养支持,助力脾胃功能的正常运转,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这一条宣传了保健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并于2025年2月19日委托李小燕再次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发布了文章《春三月,孩子成长-驼奶的奇妙助力》用于宣传骆驼奶,文章中引用了“维生素C具有抗氧化作用,能够增强孩子的免疫力,帮助孩子抵御外界病菌的侵袭……”宣传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2月16日、2月18日分别给李小燕支付了发布这两篇文章的广告宣传费各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有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即1600元。
16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2
乌天市监(2023)247号
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大利润,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于2023年8月份在淘宝网开设名为“疆果宇宙官方企业店”的淘宝店铺,在其淘宝店铺内销售的:“疆果宇宙沙棘原浆鲜果生榨新疆纯野生沙棘果汁无添加100%原浆正品”产品页面上,宣传图片标有“抗氧美白熬夜去黄去暗沉”字样,在产品介绍的下拉内容中有“沙棘美白皮肤”等宣传内容,当事人自述淘宝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图片是朋友进行设计的,共设计了一套图片用于宣传产品,制作费合计费用1000元。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将违法广告进行下架。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1000元4倍的罚款,共计4000元。
5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