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筱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ADQK27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平安路60号内部二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赣0603民初2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信区小董冷冻食品商行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8
(2024)皖1881民初445号
李**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3
2024-03-05
(2024)皖1881民初445号
李**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4
2024-02-21
(2024)皖1881民初445号
李**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9
(2025)赣0603民初2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信区小董冷冻食品商行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
裁判文书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8
买卖合同纠纷
广信区小董冷冻食品商行
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3〕622号
2023年6月11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购买的由“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熟牛蹄筋”属于三无产品。6月25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箱“全熟牛蹄筋”,每箱27小盒(标注净含量200克)。上述食品标签上标识企业名称为“江西省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仅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提供生产许可证。同时上述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扣押时产品未见感官异常。6月27日月湖区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执法稽查局。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7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经查,鹰潭市慧筱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面积约为200多平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述,2022年5月份其通过网络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奇玖肉类有限公司”购入生牛蹄(带毛)1100斤,后又从鹰潭杏园菜场分次购入生牛蹄200斤,将这些生牛蹄通过去毛、取筋、水煮等过程,生成案涉食品,共生产出“全熟牛蹄筋”20箱(每箱27小盒,每盒净含量200克,已被扣押)零4小盒。当事人称该牛筋并未煮熟,但依据其自行设计的包装标签,上面标注“全熟”牛蹄筋,并标识“凉拌、火锅”等字样,结合其加工过程有水煮环节,故执法人员对“未熟”的说法不予采信。当事人自述,于今年过年前将4小盒案涉食品作为样品交给南昌青云谱新地冷库的增强冻品商行试销,但一直未有销售。经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增强冻品商行调查,该商行确实没有销售该案涉食品。执法人员亦未发现其他销售证据。当事人自述,对该款全熟牛蹄筋的定价为8元/盒,故该案货值金额4352元,因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配料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予以处罚。
5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