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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新市镇鸿超土菜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81MA4MF99Q0R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新市镇联络线2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耒综执〔2023〕罚字0544号
2023年4月1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耒阳市新市镇联络线295号的耒阳市新市镇鸿超土菜坊进行专项整治。1、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标示产品名称为“海天”蒸鱼豉汁(已开封),1瓶(净含量1.9L,剩余二分之一,经称重1.35KG(含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商品条形码6902265210214,产地广东省佛山市);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下发现有标示产品名称为“凤球唛”番茄沙司,1瓶(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0年7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商品条形码6920267900063,产地广东东莞市);3、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收银台左侧销售货架上发现有2瓶“堆鲜”酸奶饮品,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8个月,商品条形码6939392400119,产地山东省烟台市。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与其他合格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我大队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调料依法扣押,并将送达回执《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耒综执〔2023〕扣字054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异议,已签字确认。 现查明,该店于2019年8月份开始经营餐饮服务,经营面积350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但该店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4810243802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4日,在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且该店一直处于营业中,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供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4810362657复印件1份,来证明其于2023年4月26日办理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予以采信,但当事人经营场所2022年9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一直营业,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发现的1瓶“海天”蒸鱼豉汁(已开封),是其从“海天”蒸鱼豉汁大瓶(已开封)倒出装在小瓶里,便于使用,且“海天”蒸鱼豉汁大瓶(已开封)标注净含量4.9L,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广东省佛山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将大瓶蒸鱼豉汁倒入小瓶蒸鱼豉汁的行为予以认可,故解除扣押物品1瓶“海天”蒸鱼豉汁小瓶(已开封)。但现场查处的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2瓶“堆鲜”酸奶饮品均超过了食品的保质期,故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过期食品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没有销售涉案过期食品,故无法查实当事人是否销售过期食品,但当事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属实。违法所得因无证据佐证,致使无法计算,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1、对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处警告;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行为,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2瓶“堆鲜”酸奶饮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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