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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店开发区邻好农贸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叶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ED4K06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8号工业园武汉才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楼(葛洪大道9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5〕308号
当事人自2023年12月起开始经营,主营业务为零售日用百货、食品和烟草制品等商品,当事人对外出租商铺12家,其中有10家商铺从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向当事人缴纳过电费,另有两家商铺因经营问题,一直未向当事人缴纳电费。当事人将电损和管理费计入电费,采取预缴的模式,以0.9元/千瓦时的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自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共向租户收取电费34100元。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价格应为0.7017至0.7727元/千瓦时之间每月浮动,当事人在代收代缴电费时存在较大差价,经统计共向租户多收电费6577.63元。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改正。本局于2025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州市监责退〔2025〕5600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将多收的6577.63元电费全部退还给租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6577.63元,上缴国库。
6577.63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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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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