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良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如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C6TDJGX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新阳新区河滨大道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4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NO:FHN20250624208)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NO:FHN20250624208)1份、《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习市监强制(2025)1418号)、《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习市监食生责改字(2025)425号)文书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核实涉案碧根果销售情况以及对未销售的涉案碧根果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调查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习市监立通(2025)248号)文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事依法立案调查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厂长身份信息以及姚如春授权委托张冉配合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事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不合格碧根果来源、数量、货值金额、利润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食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对涉案标签进行整改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采购合同》、杭州临安龙岗鸿顺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4090154)各1份,证明当事人散装碧根果的来源以及索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生产任务单》《产品生产每日登记表》《来料检验原始记录》《坚果成品放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商品并开展自检工作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2025年4-6月《遵义良源食品销售记录》共计1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碧根果未销售市场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按印、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4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