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凤荣 | 注册资本:10662.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6073223993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9
(2024)辽01民初14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中元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多维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28
(2024)辽01民初14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元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上海多维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9-23
(2021)沪0106民初375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志良事务所
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7
2022-02-25
(2022)沪02民终9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28
2021-11-23
(2021)沪0106民初375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百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1001677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三五大厦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作为非电网供电企业负责三五大厦入驻用户的电费代收代付工作。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在上述场所设有2台电表(户号:0139002272,电源编号分别为:10360784256、0100002055),其用电收费标准核定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根据当事人向业主发放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制定的《上海百欣地产物业收费项目》等证据表明,上述物业公共设施电费和线路损耗费用等能源费由物业管理费列支,但当事人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已经包含公共设施和线路损耗能源费的同时,仍在电力公司每月到户电价的基础上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向电力公司缴纳的到户平均电费单价为0.62-0.98元/千瓦时,实际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单价为1.19-1.29元/千瓦时。同期,三五大厦终端用户的总用电量为2062922千瓦时,结合每月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应交电费共计人民币1680054.52元,而当事人实际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合计人民币2639394.15元,故当事人实际违法向清木棠公司等49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合计人民币959339.63元。另查,当事人根据清木棠公司等12家终端用户提出的申请表,以清木棠公司为例,其于2019年9月29日提出“因我司使用电设备较多,需增加室内用电量,经施工方和物业计算,现确定用电量60KW,望贵公司配合施工和增容。”的申请,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清木棠公司送达《关于用电蓄量的确认函》,确认函中明确说明“贵司申请60千瓦用电量,已超过贵司区域实际分配的用电量(合同规定8.2千瓦)。故超出部分物业需向供电局每月多申请51.8千瓦用电量,费用为37元/千瓦/月(合计费用1916.60元)。即贵司每月需向供电局支付1916.60元的增容费。此费用由管理处统一向供电局交纳,计入贵司每月账单中(先付后用)。”。但实际上,当事人既未向清木棠公司等12家终端用户提供相关施工、增容等服务,也未向电力公司缴纳用电增容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的要求,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即用电增容费)。故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实际违法向清木棠公司等12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用电增容费合计人民币685519.7元。经查明,当事人违法向清木棠公司等7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人民币644410.11元,以及多收取用电增容费人民币456518.9元,合计人民币1100929.01元。当事人违法向日本关西电视台上海支局等42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合计人民币314929.52元。当事人违法向奔步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5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用电增容费合计人民币229000.8元。综上,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实际违法向54家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和用电增容费总计人民币1644859.33元。
罚款45.000000万元,警告,责令返还
45000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