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战狼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5MAB397FM3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街道办事处沙道子村保安新村市场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志烟处﹝2023﹞第30号
2023年8月14日9时30分,志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郝延忠(27061052012)、刘明(27061052011)向志丹县保安新村市场门面战狼烟酒副食店负责人徐志康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告知其申请回避权利和如实陈述、提供证据、不得阻挠义务,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商店经营范围内卷烟货柜下面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硬)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6条,芙蓉王(硬)3条。共计叁个品种壹拾贰条卷烟,外形包装基本完好,上述卷烟与徐志康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喷码明显不符。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能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进货的凭证。检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及当事人店面、许可证予以拍照取证。经局负责人批准,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志丹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志烟存通字[2023]第30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七日内到志丹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现查明:当事人徐志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自称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不够销售,遂通过其他渠道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02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30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徐志康作出按违法购进卷烟总价值3060元的7%罚款,即罚款214.2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214.20元
志丹县烟草专卖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