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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源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MA0Y4YQ32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西门院内28号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7
(2024)吉2401民初7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延边星裕贸易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4)33号
经查,敦化市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从延边星裕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5箱谷饲牛肋条,每箱25袋,1kg/袋。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了敦化市追忆吧休闲餐厅。当事人称该批次“谷饲牛肋条”包装箱上标有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每箱25袋。由于敦化市追忆吧休闲餐厅自用了4箱,做成菜品销售了9袋,包装袋均已无法找到,且无其它证据证明包装袋上是否有生产日期。现有证据证明被扣押(敦市监行强字﹝2023﹞19号)的16袋“谷饲牛肋条”未标注生产日期。敦化市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每箱1325元,销售价格为每箱1375元(每袋55元)。敦化市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获得违法所得:16袋×55元/袋=880元。当事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2.罚款18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18880元)。
18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