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农垦鸿鹤休闲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9MKX28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锦园小区8号楼西侧物业2号楼0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从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海丽源食品商店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三联”珠江面,购进的珠江面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0日,保质期是12个月,每袋珠江面的销售价格为3元。截止到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称已在保质期内售出9袋“三联”珠江面,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的珠江面没有售出,货值金额为3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该产品到期后是否有无售出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现场情况。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三联”珠江面食品的数量、购销价格等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 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6. 2024年3月28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7.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位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海丽源食品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以及该产品的进货价格等情况。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