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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澧洲宠物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81MA4TDDJ402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宝悦乐城1栋1层1001、10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3]70号
经查: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麦德氏”植纤化毛膏产品的专利号为ZL01804902.8,其发明名称为具有改进营养特性的菊糖产品,专利申请日期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专利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该专利已于2021年3月5日届满终止失效。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分两次从长沙派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的“麦德氏”植纤化毛膏产品48盒,至案发时止,共销售35盒,进价58元/盒,售价85元/盒,违法经营额为37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汪丹及被委托人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具有接受询问的身份;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苏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产品在我市销售的事实及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查询专利号为ZL01804902.8的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麦德氏”植纤化毛膏产品代理商艾澌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刘景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具有接受询问的身份; 证据(六):艾澌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各一份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被委托人刘景舞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麦德氏”植纤化毛膏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及专利号已经届满终止失效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罚告【2023】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进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市销售的“麦德氏”植纤化毛膏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该产品专利权已于2021年3月5日届满终止失效。当事人销售终止专利权的专利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29元; 2.处56271元罚款;
56271.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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