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山县大庙新合作鑫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德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8G05L2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大庙乡大庙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洗发水进购价为19.00元/瓶,销售价30.00元/瓶,2022年12月15日进购“滇虹康王云药清爽去屑洗发露400ml”共计10瓶。2018年9月29日进购“滇红康王新康王400ml”共计12瓶,合计22瓶,当事人在超过使用期限前销售了17瓶,剩余5瓶(货值金额150.00元)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发现但未及时处理,也未实际销售。当事人现场要求将已超过限期使用的5瓶洗发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故无违法所得。检查当日当事人上述化妆品仍陈列于经营货架,属于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因涉案5件化妆品中,当事人已完成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没收实物的条件,故不予实施没收涉案产品的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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