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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旺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广生注册资本:6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9UCXX3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迎宾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29号
经我局调查,该店的日常经营由经营者刘广生和其妻子王晓丽共同经营。当事人称是去年从一个外地来友谊上门推销的货车上进购“王守義 十三香”5包,每包10盒,共50盒,每盒进购价格为2.5元,进购共花了125元,共销售10盒,每盒销售单价为3元,销售总计30元,未销售40盒,货值120元。上述“王守義 十三香”货值共计1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及供货者的许可信息。经商标持有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认定送鉴“样品”属假冒“王守义”肖像及十三香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十三香”商标专用权的十三香4包,共计40盒; 2.刘广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刘广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十三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强制〔2023〕1007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侵权商品清单; 7.《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友市监鉴委〔2023〕1002号),证明我局向商标持有人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品样品鉴定; 8.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十三香”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9.《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友市监鉴结〔2023〕1002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经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10.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十三香”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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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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