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MA5KDJT44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禾家铺村(水泥厂路口 余宏涛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7
(2023)桂0102民初73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1
(2021)桂0305民初27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3
2022-06-22
(2022)桂0332民初468号之一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路**、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3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2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1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5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0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9-12-24
2019-11-19
(2019)湘0527行审44号
行政处罚
绥宁县长铺公路超限检测站申请强制执行绥长超检处罚决定〔2018〕第53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麻交罚﹝2026﹞00070号
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桂C75937车辆于2025-11-11 06:54在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快线路段行驶至雷湖快线监测点(地址:X669-K43+050)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0.22吨,限重标准为49吨,已超限1.22吨。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照片、告知函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13
2
桂0308交罚﹝2025﹞0329号
2025年11月7日16时,灵川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龚强、张玲玲,石绿文等执法人员,经行政检查通知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丰公司”)后来到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禾家铺村(水泥厂路口余宏涛宅)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扫码入企,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对乘丰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个案检查。经查明,行政相对人灵川县乘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MA5KDJT44T(2-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法定代表人,石华,身份证号为******************01X;总经理,唐知伟,身份证号为******************,唐知伟名为乘丰公司总经理,实为乘丰公司的实际掌控人。2024年10月15日00时18分许,驾驶员熊云辉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桂C69279、桂H9057重型半挂平板车,装载货物为电子设备,行至G55二广高速K2667+970M北线(四会辖区)处,与莫政洪驾驶粤EQ20N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国学、黄秀举)发生追尾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乘客莫国学当场死亡、黄秀举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两驾驶员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属于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驾驶员熊云辉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桂C69279、桂H9057重型半挂平板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周后(即10月22日),唐知伟才知晓了公司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唐知伟没有深入了解,以为公司车辆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便没有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000.00元
灵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3
桂0308交罚﹝2025﹞0121号
2025年05月14日15时20分,陈安明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27370桂H0988挂货运车辆途经灵川县三街中石油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4.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5.3吨,超限率为31.2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500.00元
灵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4
桂0308交罚﹝2024﹞0072号
2024年10月10日21时44分,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56318货运车辆途经灵川县大圩石油六公司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2轴6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35.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率计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275 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18吨,超重17.85吨,超限率为99.17%。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
2900.00元
灵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6
5
桂0311交罚﹝2024﹞0103号
2024年09月15日16时41分,秦书成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05086货运车辆途经永福县广福路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2轴6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37.1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18吨,超出限值19.15吨,超限率为106.39%。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
3600.00元
永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6
桂0311交罚﹝2024﹞0105号
2024年09月11日19时57分,秦书成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05086货运车辆途经永福县广福路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2轴6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32.9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18吨,超出限值14.95吨,超限率为83.06%。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永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7
桂0311交罚﹝2024﹞0104号
2024年09月15日10时28分,秦书成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05086货运车辆途经永福县广福路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2轴6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32.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18吨,超出限值14.05吨,超限率为78.06%。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永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8
桂0311交罚﹝2024﹞0102号
2024年09月20日20时14分,秦书成驾驶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05086货运车辆途经永福县广福路口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2轴6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33.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18吨,超出限值15.2吨,超限率为84.44%。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永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9
桂0313交罚﹝2024﹞66号
2024年9月27日12时01分,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C32789货运车辆途经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3轴10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41.939吨,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25吨,超重16.939吨,超限率为67.76%,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壹仟玖佰元整
1900.00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27
10
桂交罚﹝2024﹞167号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由/驾驶的灵川县乘丰运输有限公司的桂C59076号车(船),于2024年02月26日15时22分在雁山镇周家村路段地段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法行为,有超限运输检测单(非现场)、车辆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鉴定意见书面证明材料、违法现场照片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14500元
14500.00元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