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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正玖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29FR4G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家圩村黄沙河61号西一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苏0509民初212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鑫源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浙0482民初23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陆**
刘**,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1)浙0482民初4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陆**,杨**,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平湖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6〕26146
你公司的浙FQ3697(6轴)于2026年2月1日7时3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2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2
嘉路政罚〔2026〕26147
你公司的浙FQ3697(6轴)于2026年1月22日11时58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6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7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3
嘉路政罚〔2026〕2687
你公司的浙FQ3697(6轴)于2026年1月13日10时51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7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6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294.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4
嘉路政罚〔2026〕2686
你公司的浙FQ3697(6轴)于2026年1月18日10时18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3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32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228.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5
嘉运政罚〔2026〕254
2026年1月13日14时3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了取证,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2辆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经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总计有运输车辆19辆,存在动力运输车辆16辆。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4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一个经营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为拥有经营车辆总数的12.5%,已超过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停产停业3天责令停产停业3天。
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6
嘉路政罚〔2025〕261240
你公司的浙FQ3990(6轴)于2025年5月26日12时30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6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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