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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正玖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29FR4G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家圩村黄沙河61号西一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苏0509民初212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鑫源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浙0482民初23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陆**
刘**,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1)浙0482民初4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陆**,杨**,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平湖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运政罚﹝2026﹞25J11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2
嘉路政罚﹝2026﹞2614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1日07时03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3
嘉路政罚﹝2026﹞26147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2日11时58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7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4
嘉路政罚〔2026〕2687
你公司的浙FQ3697(6轴)于2026年1月13日10时51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7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6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294.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5
嘉路政罚﹝2026﹞268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8日10时18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228.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6
嘉运政罚﹝2026﹞25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3日14时3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平湖市优胜段388号(S101省道平湖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3天责令停产停业3天。
责令停产停业3天责令停产停业3天。
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7
嘉路政罚﹝2025﹞26124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6日12时3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6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8
8
嘉路政罚﹝2025﹞2658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0日05时38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廊线上海方向K22+7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9
嘉路政罚﹝2025﹞2658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9日05时26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廊线上海方向K22+700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05.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10
嘉路政罚﹝2025﹞1034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7日12时28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10(善新线)江苏、嘉善方向K10+326检查时发现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湖市南方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514.00元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