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状元叶子文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C09639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兴元路汇好家苑2幢1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929号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本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的过期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根据举报人在购买过程中拍摄的视频,经当事人确认其于2月29日销售了过期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有效期6个月)1瓶,销售价是2元/瓶,计违法所得为2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十一项“(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二、没收违法所得2元,上缴财政; 三、予以警告。
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