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梅桂烟花爆竹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启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WWKB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夹竹园镇新岗村六组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系主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8月26日。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海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精品大地红(爆竹类)”5箱(70封/箱,共350封),进货价为2.85元/封,购货金额为997.5元。其产品标识有:品名:精品大地红(爆竹类)、规格型号:8层/箱、单个药量≤0.05g±20%;箱含药量:500g±20%、标注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0日、生产企业:万载县潭埠镇安兴花炮厂、地址:万载县潭埠镇池溪村。尔后,当事人将上述爆竹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以5元/封的价格将上述“精品大地红(爆竹类)”销售完毕,共计销货款1750元,获利752.5元。
依据GB 10631-2013和GB24426-2015的要求,检验项目“引燃装置”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火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爆竹引燃装置无绿色安全引火线,点火部位无标识,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52.5元。
另查明,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4〕196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12之从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25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52.5元,共计3377.5元,上缴国库。
2625.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公市监处罚〔2024〕196号
经查,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海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鸿运喜炮(爆竹类)”100箱(14盘/箱,共1400盘),进货价为4.2元/盘,购货金额为5880元。其产品标识有:鸿运喜炮(爆竹类)、规格型号:14盘/箱、单个药量≤0.05g±20%;箱含药量:700g±20%、标注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生产日期:2024.01.13、生产企业: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新塘花爆厂、地址:袁州区慈化镇新塘村。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海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万利全红如意闪光炮(爆竹类)”50箱(6盘/箱,共300盘),进货价为8元/盘,购货金额为2400元。其产品标识有:万利全红如意闪光炮(爆竹类)、规格型号:6盘/箱、单个药量:0.05g;箱含药量:500g、标注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生产日期:2024.04.11、生产企业:宜春市袁州区慈化万利花爆厂、地址:袁州区慈化镇柳亭村。尔后,当事人将上述烟花爆竹投放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分别以5.5元/盘、10元/盘的价格将上述“鸿运喜炮(爆竹类)”和“万利全红如意闪光炮(爆竹类)”销售完毕,共计销货款10700元,获利2420元。
依据GB 10631-2013的要求,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批次烟花爆竹均未标注数量,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7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9的一般处罚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420元,并处罚款17655元,合计20075元,上缴国库。
17655.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