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天瑜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海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L276B8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西路18号(瑞安市麻纺织厂内第1幢东首第11-1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891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操作台上摆放待用的1瓶谭小白洋甘菊冻膜,化妆品生产许可:粤妆2016234,保质期至20250320,已过失效期。另有1瓶洋甘菊舒缓修复软膜粉,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18,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20250327,已过失效期。上述2瓶过期化妆品为品牌方谭小白配送给当事人使用,用于脸部护理保养某个环节,无法计算销售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并且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谭小白洋甘菊冻膜、1瓶洋甘菊舒缓修复软膜粉),并处罚款10500元,上缴国库。
10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瑞卫公罚〔2025〕22号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_颜海丹、刘周妍(姓名)等__2__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对瑞安市天瑜美容店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600元;
6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