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君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6MA7AANU15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拜城镇晨曦苑小区12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新29民终1256号
合同纠纷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拜城县商务科技工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新29民终1230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拜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15
(2024)新2926执333号
劳动争议
钱**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拜城县人民法院
4
2024-05-17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8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曹*,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6
2024-03-05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7
2023-09-04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
2023-09-04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曹*,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虹口区人民法院
9
2023-05-22
(2023)沪0109民初8085号
其他合同纠纷
华宇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30
2024-08-16
(2024)新2926执333号之一
劳动争议
钱**、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2-07
2023-01-12
(2023)新2926民初1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沈**、盛**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1-13
2023-01-11
(2023)新2926民初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王**、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06
2022-07-30
(2022)新2926执34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30
2021-09-26
(2021)新29民终12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24
2021-05-29
(2020)新2926民初8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6431.5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拜市监处罚〔2025〕139号
经查明,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注册,2022年04月13日报送企业2021年度报告,自此之后,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受理过该公司任何业务,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因未在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2023年07月05日、2024年07月05日、2025年07月11日被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3月5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2025年07月11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责令其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经拜城县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对比核查发现,该公司已被拜城县税务局认定非正常经营户。结合当事人停业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连续超两年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面临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改正的企业,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吊销当事人拜城县华新文冠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元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