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青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应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F309Q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乡新发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标注执行标准为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该标准未要求标注食品等级,GB/T6192-2019《黑木耳》4.1“感官要求”的指标分一级、二级、三级,无“特级”指标,其标签食品名称中标注“特级”字样,属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于2026年4月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1月起租赁竹溪县新洲镇新发村民委员会的食用菌产业基地75亩种植木耳,收获后通过分拣、烘干等流程加工成品存放于冷藏库待用。2025年9月1日当事人与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协议约定: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十堰青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商)生产黑木耳,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提供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当事人按协议要求生产黑木耳,完成包装后交付给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根据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的要求,生产的黑木耳有净含量150克/瓶、净含量250克/瓶、净含量500克/袋三种规格,成品均贴有品名为“灵芽特级精选”的标签。受竹溪灵芽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9月2日生产规格为50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2桶,2025年11月1日生产规格为15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4桶,2026年1月5日生产规格为15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6桶,生产规格为25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4桶,生产规格为50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14袋。15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售价18元/桶,25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售价30元/桶,500g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售价60元/袋。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灵芽特级精选黑木耳的货值金额126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