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明城镇林三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冠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DHYY7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农贸市场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70号
当事人于2020年01月06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证照齐全。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以每罐6元的进货价格从磐石市河南以琳食品加工厂购进了3罐“淘味熊蒜香黄油味小麻花(食品标准:GB/T 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13052805952、加工方式:冷加工、生产商:河北依口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邢台市、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北陈村商贸大街东段路南、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24/10/25、保质期至:2025/04/23)”通过常温贮存方式进行销售。
该商品自购进后,当事人一直将该商品贮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常温食品货架上以每罐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品超过保质期时止,该商品未售出。
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进货凭证和上级经销商资质证明,故该案件不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2项免罚条件中“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5项免罚条件中“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构成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条件,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后经当事人与上级经销商进行沟通,后补了真实有效的商品进货凭证和上级经销商资质证明,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商品进货凭证和上级经销商经营资质证明。
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30元,因涉案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5月26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农贸市场北侧)的磐石市明城镇林三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常温食品货架上在售的“淘味熊蒜香黄油味小麻花(数量:3罐、净含量:420克、产地:河北省邢台市、生产商:河北依口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25,保质期至:2025/04/23)”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淘味熊蒜香黄油味小麻花”3罐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