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长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103575093A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园区幸福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1
(2020)津02民终49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8-23
(2019)津0113民初57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天***,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19-08-23
(2019)津0113民初57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2-03
(2020)津02民终49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6
2021-03-12
(2021)津0113执1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金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16
2021-03-12
(2021)津0113执1346号之一
天津金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31
2020-12-25
(2020)津02破申190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5
2020-09-21
2020-07-17
(2020)津0113民初49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金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19483.52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04
2019-12-13
(2019)津0101民初8832号
天津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9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4-27
2020-01-19
(2019)津0101民初8832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7072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27
2019-11-29
(2019)津0101民初883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707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环罚字﹝2025﹞43号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设有4条尾气检测线,其中汽油车检测线1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1条、汽柴混合检测线2条(其中轻型车和重型车各1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车牌号为津C5T836、津RB6801、津C33785、冀FH2547、津AZ0272、津C89866、京AYP258的7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津C5T836、津RB6801、津C33785的3辆机动车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同时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冀FH2547、津AZ0272、津C89866、京AYP258的4辆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秒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上述4辆车的检验过程不符合相关要求。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的问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取该单位车牌号为津CA5656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及“6。3在用汽车: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应标注。。。。。”,车牌号为津CA5656的机动车应采取加载减速法。综上所述,该单位上述8辆车在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罚款
150000.00元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2025-08-29
2
津市监执垄罚〔2024〕11号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处当事人2023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79351.05元。
79351.05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