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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华伟日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KQYYX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金城综合楼A区-门市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份,从一送货车处购进了标有的纯白清香型香皂共计1件,每件里有40盒(块),进货单价为2.5元/盒,当事人于购进时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也未留存任何进货票据、凭证,无法证明该商品为合法取得。 当事人于购进该商品后即将其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5盒,售价4元/盒。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期间未以其相似品牌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在购进时不了解、也未关注商品的商标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60元。 涉案商品商标与正品商标相同,该商标为宝洁公司依法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国际分类为第三类,核定商品包含香皂,涉案商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并非该公司生产的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别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对涉案香皂启动了召回措施,但召回数量为零。召回期间,未收到涉案香皂使用产生不良情况的反馈,亦未再次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2025年12月23日,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转办单,内容为:“女士,2025年11月28日,于磐石市石大街1360号伟华日杂一元两元在购买的舒肤佳香皂时,发生以下争议:经检验,该商家售卖的舒肤佳香皂为假冒伪劣产品。”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金城综合楼A区-门市11的磐石市华伟日杂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为了确定上述标有的“”标志的商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品,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发函商请鉴别。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回复的鉴别结果。 2026年1月8日,经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200元;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涉案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35盒。
2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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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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