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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庆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MA18W2NX2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爆燃事件中金福善所使用的气瓶产权为金福善个人所有。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的4个满罐气瓶中,1个合格气瓶产权为当事人所有,另3个不合格气瓶产权为附近村民用户个人所有;剩余12个为空气瓶,其中一个气瓶有追溯码,气瓶使用年限在有效期之内,产权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另11个气瓶为报废气瓶。当事人充装的四个不合格且非自有产权气瓶均没有录入气瓶追溯平台,也无充装记录,充装四只气瓶共收取400元。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未经检验合格、报废、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的身份。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现场笔录两份、充装记录两份、查封物品现场照片9张,证明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情况。3.孙志民、许桂兰、包金萍、楚洪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事实及收取气瓶充装的费用。4.苏晓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承认违法行为的事实。5.其他证据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46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合计罚没款146400元,上缴国库。
146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2
杜蒙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泰康金鑫液化汽销售有限公司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柏一记水饺店充装两只液化石油气瓶两只气瓶未录入安全追溯系统,无法追溯气瓶充装信息,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监督检查记录2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情况;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及相关人的情况;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5.授权委托书一份;6.其他证据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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