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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张永刚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BNNAWT1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吉花社区柿花园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6〕36号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白萝卜是当事人2025年12月22日从澄江市翠竹湾市场购进的, 当时购进了 10公斤,购进价是每公斤1.75元,零售价每公斤3元,2025年12月23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白萝卜进行监督抽检,当时抽检了7.635公斤,抽检剩下的2.63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获得销售毛收入共计30元,获得销售利润12.5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白萝卜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6年1月20日将《检验报告》N0:8699JD252035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澄江市右所镇吉花社区柿花园农贸市场内“澄江张永刚蔬菜摊”,由当事人张永刚签收,并告知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未发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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