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康巴什区悦庭商旅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蔺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91MA0Q0M1Y5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普阳街2号鄂尔多斯银行楼上二层、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巴什市监处罚〔2024〕70号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调查取证,上述两款化妆品无标签洗发露与沐浴液是于2024年09月10日和扬州名研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批发进购的,进购了500小袋0.2毫升的,灌装后使用了50毫升,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也无法查证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2
鄂康市监处罚〔2024〕70号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悦庭主题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该店三楼305/311客房内卫生间墙上发现标注有“沐浴露、洗发露”的容器各一个,内部有液体,未发现有标签及其他标注信息。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沐浴露、洗发露”容器各一个(内含液体)。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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