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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献华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献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3XDAR96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禹州市古城镇桐树张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承揽合同纠纷
牛**
禹州市献华薯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6〕129号
禹州市献华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注册成立,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3XDAR96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禹州市古城镇桐树张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薯类种植;豆及薯类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当事人取得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341108101996,生产地址:禹州市古城镇桐树张村,有效期至2028年3月7日。当事人主要从事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加工生产。2026年1月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许昌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研究中心对许昌东城区物廉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粉条,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日,2025年11月5日,规格900g/袋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1月30日,许昌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SBJ26410000440730020ZX, NO:SBJ26410000440730021ZX。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论: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均无异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也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一共计划生产粉条50KG,因改进工艺的时候投料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该批次粉条实际只生产出了10KG,剩余的都报废了。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一共计划生产粉条50KG,工艺摸索还不够成熟,实际成型的粉条只有10KG,剩余的都报废了。生产过程中为了使生产的粉条色泽更好看,销量更好,所以当事人加入了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上述两批次粉条,销售给许昌华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魏都区光明巷明泽新苑西区18号库房,规格:900/袋,各10袋,共计18KG,销售价格4.2元/KG,共计货款75.6元,剩余的部分刨除包装损耗外,剩下的当事人一家自行食用了。也未留存食品添加剂的购进票据。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有消费者食用上述产品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75.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综上所述,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75.6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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