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美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U92B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五丰村鉴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4
(2026)浙0603民初86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绍兴柯桥金海缘纺织有限公司
张**,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周**,张**,朱**,周*,绍兴纱佶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浙0603民初3057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高**
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浙0603民初455号
劳动争议
肖**
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桥应急罚决〔2026〕第000064号
2026年3月3日19时46分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金海缘工业园区内承租企业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6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47.85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3·3”火灾事故是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柯桥区湖塘街道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3·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长期防火不分割的问题未加以整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对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火分割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四条“处罚档次三档:有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圣娜欣针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条“处罚档次三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18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24
2
绍市(柯)建设罚决字﹝2026﹞第000006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五丰村存在未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