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玄亚霜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4NA14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80号楼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26号
2023年5月6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玄亚霜经营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万宝小区80号楼3号商服的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有2位顾客结束用餐时剩余较多食物且未打包带走,经执法人员于用餐顾客了解得知,该店服务人员在顾客点完菜后,又向该顾客推荐了2道本店招牌菜,由于店家推荐造成顾客菜品点的较多没有吃完,该店也未提醒顾客打包带走。因该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唐家水饺店反餐饮浪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时,该店单间包房内的2名顾客刚好用餐完要离去,餐桌上有未吃完的饺子一盘剩余三分之二,炝花生、烧豆腐、酥刀鱼、坛肉、熟食拼盘5道菜均剩余三分之二以上,且未打包带走,调查中,经询问消费者证实该商户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用餐结束后也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经营者玄亚霜也承认在2位顾客点完菜品后又向其推荐了2道本店招牌菜的事实。同日,我局对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首次检查及整改复查时现场检查情况;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诱导消费者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
3.当事人询问笔录、消费者询问笔录,证明七台河市桃山区唐家水饺店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者点餐且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资质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消费者真实身份;
6.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食物造成明显浪费的事实;
7. 门面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七市监罚告[2023]30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