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永建 | 注册资本:131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35265421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许巷科技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20
(2018)浙0481民初10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
长沙雨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6-18
(2018)浙0481民初10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
长沙雨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19-02-12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
长沙雨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11-05
(2019)浙0481执4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长沙雨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9-07-04
2019-06-05
(2018)浙0481民初10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长沙雨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97.42元
民事案件
3
2014-11-04
2014-11-04
(2014)绍柯知初字第190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雨菲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3-03-18
2013-03-18
(2013)绍知初字第38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胡**、余*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3-03-18
2013-03-18
(2013)绍知初字第39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胡**、余*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3-03-01
2013-03-01
(2013)绍知初字第27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2-07-05
2012-07-05
(2011)绍知初字第301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巫**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08-12-04
2008-12-04
(2008)浙民三终字第320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沈**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08-05-20
2008-05-20
(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与赵**、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7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6号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巷科技工业园区的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且无法当场整改,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从轻兼从旧原则,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内的建筑为非高层民用建筑,为非人员密集场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00元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25
2
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7号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巷科技工业园区的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车间二东侧1处室内消火栓被机器遮挡,且无法当场改正,属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从轻兼从旧原则,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1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为,属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25
3
海宁应急罚决〔2025〕第000072号
2025年10月2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安装的一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故障失效状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当即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应急责改(2025)13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四十二条、处罚档次第一档、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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