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亮点美容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BR9NBE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马安镇下川村8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57号
现已查明:1、上述5个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康妆染发膏,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17,生产批号:KG2022100308,限期使用日期:2025/10/02,净含量:92g,库存的9盒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购价格7元/盒;②发彩护理染发膏,委托方:广州市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3,执行标准:QB/T1978,生产批号:DC2108SL,限制使用日期:2026/02/05,净含量:100ml,库存的2盒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购价格7元/盒;③真知丽染发膏,生产企业: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202468,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23,生产批号:2D0C0603,限制使用日期:2026/02/05,净含量:100ml,库存的2盒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购价格7元/盒;④小四郎染发膏,制造商:广州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生产批号:20220806,限制使用日期:2025/08/05,净含量:100ml,库存的2盒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购价格7元/盒;⑤绿宸染发膏,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美倩日用品化妆品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38,生产批号:21D03-5/88,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4,净含量:100ml,库存的1盒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购价格7元/盒,上述涉案化妆品系该店实际经营者陶洪丽在十堰一家化妆品小批发店购进,进货时间较长,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未建立有效的商品购销台账,导致无法核实该批次涉案化妆品的具体购销细节,是在消费者染发时搭配使用,不单独销售,货值金额112元。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郧西市监限提〔2026〕马8号),要求提供上述5个批次的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应的资料。
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化妆品(①康妆染发膏9盒;②发彩护理染发膏2盒;③真知丽染发膏2盒;④小四郎染发膏2盒;⑤绿宸染发膏1盒);
2.罚款15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化妆品(①康妆染发膏9盒;②发彩护理染发膏2盒;③真知丽染发膏2盒;④小四郎染发膏2盒;⑤绿宸染发膏1盒);
3.合计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