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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昆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5MA784MXE3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新源镇环城东路001号院农副产品综合市场9号商业楼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6
(2023)新4025民初23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源县昆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新源县人民法院
2
2023-11-10
(2023)新4025民初23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源县昆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新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1
2023-03-17
(2023)新4025民初206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源县昆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7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22年-2024年账簿中少确认物业费、租赁费等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2年-2024年应申报收入8,823,251.26元,实际申报4,731,959.13元,少申报收入4,091,292.13元,少缴增值税29,875.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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