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MA7ND0GF6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兴镇西南街506栋1-2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5〕25号
2025年05月29日,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对木市监责改〔2025〕27号《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药品,规格:25mg;国药准字H32025391;生产批号:2501007;生产日期:2025-01;有效期至:2027-12;上市许可持有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地址:无锡市新区黄山路2号,在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盒,销售1盒,库存19盒。能提供出随货同行单等有关资料,通过该大药房GSP药品销售软件查询销售的1盒仍不能提供出医生处方。上述关联该案件的两款未凭处方销售药品,“排石颗粒”未凭处方销售1盒销售价格共计:14元、“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未凭处方销售1盒销售价格共计:9元,合计:23元。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主体资格、经营资质;
2.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负责人张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受委托人闫君(店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张凯及店长闫君的合法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闫君(店长)的合法委托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木兰吉祥药店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5.闫君(店长)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木兰吉祥药店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的合法性;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7.随货同行单二份,证明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购进药品渠道合法;
8.GSP药品销售软件截图二份,证明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众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拟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