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水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1N95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之二913房(仅限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5
(2023)琼0108民初7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
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7
(2023)粤0106民初15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5
(2023)粤0106民初15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3﹞723号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1N95W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之二913房(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陈水源本局根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于2023年7月6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生产休闲裤(生产批号:***)一批共***件,已销售***件,余下产品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已自行进行销毁处理,没有库存。生产成本是每件***元,销售价是每件***元,销售额是***元,销售利润是***元。该批产品的缝制标签及吊牌标示有“***”(图形)商标;吊牌标示有“品名:休闲裤”、“款号:***”、“安全技术类别:GB31701-2015类”、“执行标准:GB/T31900-2015”、“等级:合格品”、“检验:08”以及“信誉卡”、“广州市麦乐鸭服饰有限公司”等内容。上述产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耐光色牢度项目不符合QB/T1615-2018《皮革服装》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是***元,违法所得是***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生产制单、整改承诺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6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没款合计508元。
5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11-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