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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锋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CD8U69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划子嘴幸福家园29栋(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检验报告》(No:SY2025CJ1449)载明:食品名称:小金豆(菜豆),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Y2025CJ14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4﹞220324号),当事人现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小金豆(菜豆)”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该批“小金豆(菜豆)”的《两湖市场农产品农残快检报告单》,不能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资质,涉案“小金豆(菜豆)”销售价格为15.98元/kg,购进数量20kg,涉案货值金额319.6元,违法所得319.6元,且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粘贴《召回公告》,并于当日向本局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截止今日未有消费者反映出现中毒以及出现不良反应。...[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机构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9.6元;2、处罚款10000元。 以上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9.6元;3.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并10319.6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2
松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现查明2024年2月5日,我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划子嘴幸福家园29栋,负责人:邓锋平,使用性质:商场超市,建筑面积:398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2月6日,我大队监督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属实。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为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40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属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的其他情形,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为〔2024〕第017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松消即字〔2024〕第0010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划子嘴幸福家园29栋,负责人:邓锋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CD8U6988)。现查明2024年2月5日,我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划子嘴幸福家园29栋,负责人:邓锋平,使用性质:商场超市,建筑面积:398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2月6日,我大队监督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属实。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为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40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属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的其他情形,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为〔2024〕第017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松消即字〔2024〕第0010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松滋金投永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划子嘴分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账户名:松滋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2688605300135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000.00元
松滋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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