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王浪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6HAEU07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村红都世纪城1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6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图片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提取涉案产品包装信息、与投诉人聊天记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事情经过,涉案产品信息、售卖数量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证明依法开展行政检查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与投诉人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答复投诉人涉案产品为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厂家资质、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合格商品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6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提供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相关事实;涉案产品为检验合格商品,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罚款0.19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996.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