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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双花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3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春凤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749531196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乐群乡乐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08
(2018)黑01民终7070号
委托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景晓波
李**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8-06-05
(2018)黑0113民初2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
李**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双城市人民法院
3
2018-06-05
(2018)黑0113民初2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
李**
裁判文书
双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8
2017-04-18
(2017)冀0207民初4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泽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2754.66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8
2018-09-29
(2018)冀02民终6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242754.66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06
2019-10-16
(2019)冀民申7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泽丰商贸有限公司、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15
2018-01-10
(2017)黑0113民初2716号
委托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与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50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6
2018-10-26
(2018)黑01民终7070号
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8-02
2017-03-30
(2017)黑01民终196号
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04-07
2015-04-07
(2015)唐民终裁字第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泽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关*、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0-30
2014-10-30
(2014)榆民初字第2043号
合同纠纷
郭德焕与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景**、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0-30
2014-10-30
(2014)榆民初字第2043号
合同纠纷
郭德焕与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景**、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9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关东坊酒、2024年3月25日的关东坊酒(哈尔滨情义)为浓香型白酒,原酒为2017年左右酿造,标签上日期实际是产品灌装日期。上述两批产品中纽甜非人为添加,为2019年生产后设备管线中残留物带入。2019年后只在2021年及2024年生产过涉案两批次产品。2021年7月18日生产了50箱关东坊酒(净含量:500ml,52%vol,12瓶/箱),2022年7月6日以30元/箱价格销售给邹德军,至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该批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二年,非连续或继续状态;原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配制酒时可能使用了纽甜,该违法行为也非连续或继续状态,且距今已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上述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哈尔滨双花酒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生产了50箱关东坊酒(哈尔滨情义)(净含量:450ml,52%vol,12瓶/箱),2024年4月25日以30元/箱价格销售给邹德军。2025年11月24日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当事人对召回的9瓶关东坊酒(哈尔滨情义)采取倾倒销毁措施。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此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 1477.5元。 案件的性质:哈尔滨双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关东坊酒(哈尔滨情义)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纽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柒拾柒元伍角。
20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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