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汇鑫源礼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鸣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5KGCU1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湖源村凤形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万载县汇鑫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从湖南市宏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45,000.00元/辆的价格采购了一台设备代码为51104200920240110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装卸外包装纸壳作业,采购叉车时当事人索要了该叉车的出厂资料,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30日。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分别向长沙小马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各租借了2台叉车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设备代码分别为:511010977202400745、511010977202400744、511043044202301148、511043044202400122)。 当事人使用上述场车时未按规定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未制定并落实相关场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代码为51104200920240110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从投入使用至今未申请过检验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且叉车司机无证上岗作业。2025年3月31日本局就当事人存在的“使用的叉车未见有效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叉车司机无证上岗、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未落实场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未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问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指令书后,一直未配备场车的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未制定相关制度,其叉车司机江国强未取得叉车操作证书一直在无证作业,设备代码为511042009202401100的叉车一直未按规定申请并通过检验,并于2025年10月30日将该未经检验的叉车以24,150.00元/辆的价格卖与吴某(联系电话18970524848)。 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在当事人住所内未发现设备代码为511042009202401100的叉车,且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叉车有效检验报告。叉车司机江国强仍未取得有效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未制定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制定特种设备紧急预案等。 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叉车司机江国强正在进行叉车作业且未取得有效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场车的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场车安全员守则》、《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等相关资料,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仅提供了场车的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设立文书,文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 经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初,李玉初承认上述调查事实,并称正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供了设备代码为511042009202401100的叉车的出厂资料、购买合同、销售进账微信记录(微信记录显示2025年10月30日收到叉车购买款24,150.00元)、买卖财务进出账记录,以及叉车司机江国强工资开支记录和资格考试平台查询结果(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页面显示考核日期:2025-11-26,批准日期:2025-12-02)。当事人还提供了其制定的场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记录起始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
1、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000.00元;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罚款1,000.00元; 3、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150.00元,罚款2,000.00元; 4、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150元,上交国库。
3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