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龙感湖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官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51002672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龙感湖管理区交通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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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75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藿香紫苏”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