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星源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定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JT95K0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社区朝门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252号
当事人经营的织金县星源生活超市店内使用的计量器具,名称为ACS-30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为12174,出厂日期为2021年9月,生产商为永康仁合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该台秤上发现一张写有“织金县质量技术检测所制 NO:12174 检定日期:2022年01月06日 有效期:2023年01月05日”等字样的标识,主要用于称重散装食品给来店购买散装食品的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计量器具张贴有其他有效的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合法有效的检定报告,经调查该台计量器具超期未检使用的原因是由于疏忽忘记检定导致,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未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及附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检器具。
罚款0.04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