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双双注册资本:352.95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596725124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50号5幢2-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渝0118民初76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渝0118民初55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瞿**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顾**,徐**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肖**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3
(2025)渝0118民初53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李**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兴海,付四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9.03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其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9.99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应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29
2023-06-12
(2023)渝0118民初53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德勇,姜明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5-16
2022-01-10
(2021)渝0118民初132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17
2022-01-27
(2021)渝0118民初132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17
2022-01-27
(2021)渝0118民初132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2-18
2022-01-11
(2021)渝0118民初110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2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进入永川区观南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小区内及小区周边门面的物管费及代收商业电费。由于新冠疫情、更换电表等原因,当事人只保存了2022年4月底以来的商业电费收费票据,根据在当事人处提取的原始收费票据可知,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按照每月0.640638708元/度至0.871134755元/度的浮动电价(2022年4月的电价是0.689612045元/度,2022年5月的电价是0.674899911元/度,6月的电价是0.684877052元/度,7月的电价是0.640638708元/度,8月的电价是0.697400318元/度,9月的电价是0.782609859元/度,10月的电价是0.829883927元/度,11月的电价是0.817933798元/度,12月的电价是从元/度,2023年1月的电价是0.851698047元/度,2023年2月的电价是0.836680764元/度,2023年3月的电价是0.801166047元/度,2023年4月的电价是0.739174865元/度,2023年5月的电价是0.731928927元/度,2023年6月的电价是0.726518145元/度,2023年7月的电价是0.828491355元/度,2023年8月的电价是0.846280596元/度,2023年9月的电价是0.728848682元/度,2023年10月的电价是0.672849863元/度,2023年11月的电价是0.698726649元/度,2023年12月的电价是0.759340357元/度,2024年1月的电价是0.782347859元/度,2024年2月的电价是0.813371533元/度)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观南城小区转供电终端用户34户共用电567185度,当事人按照0.92-1.26元/度(包括公摊、线损等)的单价向小区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共收取电费总额为614715.66元。又查明,因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时存在电量损耗,依据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商业电费进行据实分摊,且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最高电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幅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3700元
137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永消行罚决字﹝2024﹞第0207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31日,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灵龙路999号的永川区凌云阁小区进行信访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未安排持证人员值班。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53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永消即字〔2024〕第0224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200.00元
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11-21
3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0号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9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灵龙路1003号的永川区舒普健身服务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在建筑存在以下问题:1、应急广播总线短路;2、控制室主机故障,CRT停用;3、消防电话总机故障;4、值班记录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5、舒普健身服务部烟感及手报点位未巡检,未处于工作状态;6、消防水泵无法远程启动。该单位所在建筑为凌云阁商业楼,其消防设施由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50号5幢2-16号的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维护管理。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0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永消限字〔2023〕第001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