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宏林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0WFX788P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5〕190号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宏林商店是从2007年9月28日起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业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2025年8月14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镇检查时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宏林商店进货时没有向鸡蛋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5年8月21日前改正。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因忙于经营仍未向鸡蛋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许可经营;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事实过程。
以上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证明其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