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玲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H4EE56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226-6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226民初3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浙0226民初10579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胡**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25-09-23
(2025)浙0226民初7803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胡**,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1
(2025)浙0226民初1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何**
宁海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1
(2025)浙0226民初1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何**
宁海县人民法院
6
2024-05-30
(2024)浙0226民初2155号
劳动争议
何**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7
2022-06-02
(2022)浙0226民初22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龙**
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
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中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份,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牛维生素饮料,并在其开设的美团店铺予以销售。当事人购进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对讲机,并在其美团店铺予以销售。当事人购进竹荪后,并对销售的竹荪发布与实际不符的广告。当事人购进小宠牌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犬猫益生菌后,对销售的小宠牌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犬猫益生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上述进口红牛维生素饮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牛维生素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等信息的对讲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前述竹荪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对销售的前述竹荪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当事人为销售的小宠牌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犬猫益生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上述进口红牛维生素饮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牛维生素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等信息的对讲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前述竹荪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对销售的前述竹荪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当事人为销售的小宠牌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犬猫益生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3000元。
24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宁市监处罚﹝2025﹞5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对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变更;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对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x元;(三)罚款x元。上述罚没款合计x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对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x元;(三)罚款x元。上述罚没款合计x元。
2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