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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德希堂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又求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BQM55F9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一期)创意工坊11栋1层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47号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药柜中有5盒拜阿司匹灵 阿司匹林肠溶片,国药准字HJ20160685,批号BJ72206,追溯码分别为:84009503671217392466、84009503636824486678、84009503671212595897、84009503671219790119、84009503671210193777,通过码上放心稽查系统,查询到上述药品到批发企业“黑龙江同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 2、药房药柜底层有12瓶甘露醇注射液250ml,国药准字H11020861,批号Y2206242,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 3、在狂犬疫苗接种室内还发现有氯化钠注射液3支,国药准字H32024047,批号323090101,有效期至2025年2月。 4、在狂犬疫苗接种室内还发现有1包王冠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未开封),失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5、药房药柜底层有标示如下药丸:“三七地龙葛根丸,主要成分:田三七、紫丹参、广地皮、川芎、葛根、青皮等,功效:用于心脑血管病症”,药瓶上有“武汉德希堂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字样13瓶。 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的5盒“拜阿司匹灵 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J72206)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共购进了5盒,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药品检测合格证明。 经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协助调查,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过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J72206),因涉案药品不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中,不属于需要扫码的品种,故在购进和销售时未进行追溯扫码上传工作。经相关企业确认,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及电子发票均为相应公司开具。 另查明,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情况如下: 药品和医疗器械名称 批号和效期 作用 购进时间 购进数量 单价 总价 供货商 提供的资料 一、12瓶甘露醇注射液 批号Y2206242,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 脱水降颅压、利尿以及辅助治疗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救药品 2023年9月7日 20瓶 7.9元/瓶 158元 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供货商资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测合格证明 二、3支氯化钠注射液 批号323090101,有效期至2025年2月 治疗多种原因引起的身体缺水,一般用于配药和皮试 2023年9月26日 30支(6盒) 1.1元/盒 6.6元 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供货商资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测合格证明 三、1包王冠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未开封) 失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静脉输注药液 2023年9月7日 1包(50支) 0.14元/支 7元 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检测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以诊疗项目为主体进行收费,未单独对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计费,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报损记录,未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价格计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5.46元、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7元。 还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于2023年自制了19瓶“三七地龙葛根丸”,制作流程为:按照一定的比例领取相应的中药饮片(田三七15g、紫丹参20g、广地皮15g、川芎15g、葛根15g、 青皮15g、红花15g、桃仁15g),放进打粉机里粉碎成粉末状,加入少量水或蜂蜜进行搅拌,混合均匀后通过制丸机制作成颗粒状丸子,最后将成品水丸装入塑料瓶中,贴上白色纸状封口,并在瓶身上粘贴名称和用法用量。当事人提供了三七地龙葛根丸对应的定价表和收费单。 “三七地龙葛根丸”定价为158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以158元/瓶价格销售了1瓶,于2023年5月25日以折扣价150元/瓶价格销售了1瓶,于2023年9月13日以折扣价150元/瓶价格销售了4瓶,共销售6瓶,剩余13瓶未销售,销售总金额为908元。货值金额共计2962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和2025年开展“三伏贴”诊疗项目,当事人提供了三伏贴备案证明文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非法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没收涉案药品三七地龙葛根丸13瓶,没收违法所得90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2、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产品12瓶甘露醇注射液250ml(批号Y2206242,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氯化钠注射液3支(批号323090101,有效期至2025年2月),并处罚款30,000元。 3、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 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产品王冠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包(失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并处罚款6,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8元;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产品12瓶甘露醇注射液250ml(批号Y2206242,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超过有效期的氯化钠注射液3支(批号323090101,有效期至2025年2月)、超过有效期的王冠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包(失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非法配制的三七地龙葛根丸13瓶; 3、罚款86,000元。
86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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